价格公示

价格公示

淄博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等问题的通知

发稿时间:2016-03-01    来源:    【字体:    打印

根据国家发改委、省物价局有关文件精神,淄博市物价局在依法进行成本监审、价格听证的基础上,报经市政府研究同意,决定自2014年11月27日起,调整淄博市天然气销售价格,并对居民生活用气实行阶梯价格政策。

居民生活用基本气价由每立方米2.00元调整为2.70元。居民生活用天然气实行阶梯价格政策,按照年用气量划分为三档,用气价格实行分档递增。其中,第一档为每户年用气量在360立方米及以下的,执行基本气价每立方米2.70元;第二档为每户年用气量在3601080立方米部分,执行每立方米2.85元;第三档为每户年用气量在1080立方米以上部分,执行每立方米3.50元。执行居民生活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非居民用户,不实行阶梯价格政策,由现行每立方米2.00元调整为2.70元。

为尽量减少调价对居民生活带来的影响,就多人口居民用户、采用壁挂炉取暖用户、困难居民用户等制定了用气量和价格优惠政策。家庭户籍人口3人以上的居民用户,第一档气量为每年480立方米及以下,第二档气量为480-1080立方米,第三档气量为1080立方米以上部分。对不具备集中供暖条件、采用壁挂炉取暖的居民用户,年用气量超出第二档最高值(1080立方米)的部分,执行第二档价格。持有城乡“低保证”和“特困证”居民用户,每户年用气量在180立方米及以下的,仍按现行价格执行,超过部分执行阶梯价格政策;对不具备集中供暖条件、采用壁挂炉取暖并持有城乡“低保证”和“特困证”的居民用户,用气仍按现行价格执行,不实行阶梯价格政策。使用IC卡用户,自2014年11月27日起,新购气量执行调整后价格,此前卡中结余的余款、余量不找补价差,不计入阶梯气量。